转载:不变的是互联网公司的平台属性–陈宇记录
注: 2011年1月18日,东方港湾的全体人员一起参加了李松博士关于互联网投资的学习培训,陈宇记了一些笔记,摘出其中一些观点学习留存。
李博士在开场白中主要探讨了创建网站的名称长短及复杂与否的问题。他以人名为例,认为在人际交往中,人的名字应当简单,便于他人记忆。复杂的名字可能不利于社会交往,特别是在商务场合,他人可能会因自己名字过于复杂,无法记忆,使自己最终丧失潜在的生意机会。同理,网站的名字也应当尽量简短,易于记忆。
接下来,李博士把互联网的发展分成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做门户网站。外国如雅虎,中国如新浪、搜狐等,对商家来说主要是服务品牌公司。该阶段的网站的广告有三种类型,李博士只提到了展示型、搜索型,没有说第三种类型(在我后来的提问中也没有回答);
第二阶段:做搜索类网站。外国如GOOGLE,中国如百度。李博士认为该阶段的互联网搜索公司可数量化地提供类似门户网站首页广告的效果的服务,而且成本更低(比如百度就没有边际成本)。并且,由于门户网站为广告商所提供的广告空间有限,因此无法实现最佳的利润复合增长。相反地,GOOGLE和百度则拥有符合数学线性终身复合增长的客户群(在这里他把复合增长分为两种类型:终身和非终身)。因此,从数学的角度上来说,门户网站的市值永远不可能比搜索类网站的市值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本可以判断是市场的非理性行为导致的,应当沽空门户网站,做多搜索类网站;
第三阶段:做社交类网站,如FACEBOOK、微博。该阶段的互联网公司对于搜索类公司的最大威胁在于其“人到人”的联系较以往紧密,无需通过搜索完成信息的查找。
具体分析,即搜索类的公司在出现之后,基本占据了互联网价值链中的最佳位置——仅需要将自己的搜索引擎伸至内容的供应方,直接抓到内容而不需要自己生产内容(生产内容的工作被视为互联网中的脏活累活)。而FACEBOOK出现后,理论上如果每一个网民通过该网站建立起彼此的联系,那么FACEBOOK就变成了互联网,也就不再需要专门的搜索类网站了。
并且,社交类网站的一大特点在于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商家而言价值巨大。微博类网站解决了“right now”的问题,尽管尚未找到可靠的盈利模式,但有可能会创造“real time”式的搜索。进一步讲,商家可通过“real time”式的搜索来提供特定的广告。李博士认为GOOGLE模式和FACEBOOK模式基本代表了整个互联网的两极,而在国内则可以近似地以百度和腾讯做为“中国互联网”的两极;
第四阶段:online to offline,如团购网等做local social commerce的网站的兴起。目前互联网发展到此阶段,同时上述三个阶段的公司并存发展。李博士认为,互联网公司一定要是平台级的公司,信息不由自己提供,同时还可以随时变更信息。每次大平台(比如上述的几个发展阶段的典型代表)的收入来源都不一样。
在夹叙夹议上述四个发展阶段的过程中,李博士还对360PK腾讯事件做出自己的判断。他引用了“二元论”来做竞争分析:
无名者会挑选行业内最有名气,通常也是最大的同行,来作为直接对立的竞争对手。利用对方不可能把旗下所有产品的功能都做到最好的缺陷,针对其相对弱势的功能,将自己的同类产品做到最好,然后扩大宣传,在用户心目中造成非此即彼的印象,借力抬高自己的业界地位。
360在杀毒领域就是利用此竞争策略打垮瑞星,接着就瞄上了更强大的对手——腾讯。而国外则有维珍集团的布兰森为典型例证,他凭借此竞争策略将旗下的众多产业做大做强。
另外,除了对360PK腾讯事件做了分析之外,还对自己过去的创业历程和其他一些处于互联网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做了分析。
从互联网公司的发展轨迹来看,第一阶段的门户网站主要承担了信息收集的职能,把线下的信息放到线上;而第二阶段的搜索公司则好比一个管道,使得网民在寻找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减少搜索成本,提高准确度和效率;第三和第四阶段则是绕过搜索公司这根“管道”,直接和内容的生产者建立联系,需求方和供给方实现无缝隙连接。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仅是网民的具体身份发生变化,不变的是互联网公司的平台属性(不论是亚马逊、雅虎、谷歌还是阿里巴巴、腾讯等表面上看具有不同收入驱动因素的公司,其实质均拥有共同的平台属性)。
陈宇
2011年1月20日

